一、訓練宗旨:為建立廢(污)水處理人員制度,協助事業培育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並提高廢水處理及污染防治管理專業,增進其改善廢(污)水,獲得妥善處理與管理,進而維護生態及環境。
二、參加訓練之資格:(摘錄「環境保頀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甲級專責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級別 | 參訓學員應於參訓之前具備下列資格之一(注意:應具備學、經歷後,始得參訓)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 3 條 |
甲 級 廢 ( 污 )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
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 機械工程、水利工程、工業安全、工礦衛生、應用地質技師證書。 |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 或獨立學院之理、工、農、醫各學系研究所碩士以上學位證書。 | |
三、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 或獨立學院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或環境保護相關學系 學士學位證書。 | |
四、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 或獨立學院之理、工、農、醫各學系非屬前款之學士學位證書後, 並具 1 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從事水污染防 治及處理操作實務之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 |
五、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之 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或環境保護相關學科副學士學位證 書後,並具 1 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從事水 污染防治及處理操作實務之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 |
六、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非 屬前款之理、工、農、醫各學科副學士學位證書後,並具 2 年以上 主管機關列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從事水污染防治及處理操作 實務之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 |
七、經主管機關列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所推薦其從業人員或負責 人,並具 3 年以上從事水污染防治及處理操作實務之工作經驗,且 有證明文件。 | |
八、領有乙級廢 (污) 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後,並具有 2 年以上主 管機關列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從事水污染防治及處理操作實 務之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或符合第 1 款至第 3 款規定。 |
註:
(1)第 4~8 款之證明文件係指具備該學歷後於主管機關列管處所(具有 主管機關核發操作許可證之處所)從事污水下水道系統或事業水污染防治及處理操作實務之工作經驗為限,非列管事業出具之實務經 驗不予採認。
(2)符合第 1 款之所列之本國環境工程技師、第 3 款或第 5 款規定者,可報 名參加甲級環工類訓練課程,惟仍需參加所有科目之測驗。
(3)依第 7 款取得合格證書者,僅得於推薦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擔任 專責人員。
(4)符合第 8 款規定者,可報名參加乙級升甲級訓練課程。
級別 | 參訓學員應於參訓之前具備下列資格之一(注意:應具備學、經歷後,始得參訓)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 4 條 |
乙 級 廢 ( 污 )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
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或環境保護相關學科副學 士以上學位證書。 |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之理、工、農、醫各學科非屬前款之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 |
三、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工業、農業、水產類科畢業 證書後,並具 1 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從事 水污染防治及處理操作實務之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 |
四、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並具 2 年以上主 管機關列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從事水污染防治及處理操作實 務之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 |
五、經主管機關列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所推薦其從業人員或負責 人,並具 1 年以上從事水污染防治及處理操作實務之工作經驗,且 有證明文件。 |